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区教育局干部管理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1、提任校级(正、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2、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小学必须具有大以上学历)。提任的学校中层干部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经过县后备干部培训班培训的青年后备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身体健康。
四、选拔任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各学校应根据规模严格控制干部职数。当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公布任选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汇总推荐结果后,对得票较多且排名在前的人选由学校党总支(支部)和行政集体研究,最终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和镇中心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考察。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拟任人选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3、任前公示。在考察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在学校进行任前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
4、任职审批。公示结果如无影响任职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聘任报告,经审批同意后任职。学校中层干部采用聘任制,新任职务原则上聘期一年,一年后经考评称职的再行续聘。校级干部仍实行任命制;学校的副校级干部由区教育局党委或政府任命。
5、任前谈话。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职前由区教育局人事部门或镇主管部门进行任前谈话,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6、学校中层干部如有岗位变动应及时报教育局或所在镇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为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按照干部“四化”要求,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的任用原则、任职条件和资格应符合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