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镇东中心小学章程
总则
本单位名称是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镇东中心小学。
本单位住所是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白滩村南。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全额拨款, 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3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各项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本单位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举办单位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因合并、分立解散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1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